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赌博场上赌债合同是否有效?
2012-12-11 09:57:39 来源:
基本案情:2008年1月23日,周某在本镇某地参与赌博。其间,周某将所带现金全部输光,为了翻本,周某向手气颇顺的赌友蒋某借款3万元,并当场签订借款合同,合同中还约定了利息。谁知,周某并没有时来运转,所借之钱也全部输掉。后经蒋某多次追讨无果,蒋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周某归还借款,并支付相应的利息。
问题: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?
分析:本案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,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有效。本来白纸黑字的借款合同是最直接最有证明力的证据,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,获得法院的认可和支持是没有疑问的。但是该债务是因赌博而欠的赌债,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,因此,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,法院将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。
本案中所涉的赌博之债之所以不受法律保护,关键在于其内容违法。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,这是民法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,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,自始不产生债的效力。《合同法》第七条规定,当事人订立、履行合同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。《刑法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明文规定,禁止赌博。本案中周某、蒋某因赌博而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,是无效的民事行为,因其违反了不得赌博的法律禁止性规定,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,是无效的民事行为,因而不产生债的效力。因此,赌博之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,蒋某没有请求赌债的权利,周某也没有归还赌债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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